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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资讯速递 | 明年起施行!广东出台全国首部地理标志保护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5 10:46:19浏览量:1200作者:来源:三环知识产权

资讯摘要



国内资讯

1.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


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的公告(第507号)


4.中国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495个 中欧实现互保244个


5.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6.明日起,广州恢复商标综合服务大厅现场业务!


国际资讯

1.美国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最终版食品可追溯性规则


2.欧亚专利局副局长就欧亚专利制度发表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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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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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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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办函运字〔2022〕1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将中办、国办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关于“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部署落实落地,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1〕22号)要求,推进实施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工程,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平台总体布局


(一)优化体系架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以点带面、共建共享”的原则,在前期平台布局和试点探索的基础上,突出功能实现,强化绩效导向,通过分类指导、上下联动,搭建若干功能互补、协同服务的功能性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引导建设若干辐射区域、集聚资源的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支持建设一批根植产业、优势突出的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以下分别简称功能性国家平台、区域运营中心、产业运营中心),逐步建设形成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纵横联通、引领示范、辐射全国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各个功能性国家平台共同构成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作为平台体系的“核心圈”,提供数据底座、服务标准和服务产品,依功能引领绩效提升;区域、产业运营中心,作为平台体系的“辐射圈”,分别辐射区域和深耕产业,推动构建区域和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生态。


(二)完善平台布局。“十四五”期间,围绕知识产权交易服务、金融服务、特色服务、支撑工具等方面,在全国布局建设15个左右的功能性国家平台;围绕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引导建设若干区域运营中心;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支持建设50个以内的产业运营中心。知识产权交易服务、金融服务类平台分别提供知识产权供需对接、交易撮合、评估评价、投融资、保险等运营基础服务;特色服务类平台主要围绕先进技术转化、国际化运营等开展特色服务;支撑工具类平台主要提供专利产品备案、专利导航、管理测评、服务评价等各类工具服务。


(三)规范平台名称。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功能性平台命名为“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地名)交易服务/金融服务/特色服务平台”,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创新管理与知识产权国际标准推广、知识产权服务分级分类评价等支撑工具类平台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认定和命名;区域运营中心、产业运营中心分别命名为“国家级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平台(中心)为非法人、非实体机构,要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相关规定,不得将平台(中心)名称刻制公章,并作为正式对外的机构名称。不得使用平台(中心)名义跨区域设立分平台、分中心、工作站等分支机构。


二、组织总结评价


2022年先行对已批复支持的功能性试点平台开展总结评价和认定命名,区域和产业运营中心另行组织。从通过总结评价的试点平台和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建设任务的单位中,确定5—10家首批功能性国家平台。


(一)做好试点总结。各试点平台要扎实做好支持或启动建设以来的工作总结,从平台建设主体、运行机制、人才队伍、业务开展、产品开发、投入与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对相关业务和数据增长变化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同时,根据自身业务特色、资源优势和工作基础等,确定平台的功能定位,并作为后续制定工作方案的基础。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试点平台制定为期三年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按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紧扣以转化为导向的运营理念,把握不同功能定位的业务特点和发展规律,明确未来三年平台建设运行的目标、任务和举措,形成平台升级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三)开展试点评价。试点总结和工作方案经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建设任务的单位要按照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有关部署,切实加强专利转让许可服务,积极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并报送阶段性进展情况和相关工作方案。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材料核查、功能测试、实地调研等方式进行试点成效评价,并指导完善工作方案。


(四)统一发布命名。对于试点成效突出、基础条件扎实、工作方案可行的试点平台和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建设任务的单位,确定为首批功能性国家平台,并予以统一命名。对于建设不到位或未通过方案审核的试点平台,给予1年的整改期或过渡期,结束后另行组织评价。


三、加强平台协调和指导


(一)健全运行机制。建立上下联动、分类指导的工作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好功能性国家平台统筹布局、业务协同、评价监督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建设,构建良好的业务运行生态。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做好运营平台的日常指导,推动健全运行机制,落实建设方案和条件保障。建立平台年度绩效评价和业务数据报送机制,动态跟踪平台建设进展,促进业务交流合作。平台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协调和省级知识产权局具体指导支持下,落实相关模式创新和业务创新任务。


(二)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功能性国家平台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等各类创新业务,研究支持有条件的平台开展专利权转让许可登记备案服务。支持参加全国性知识产权相关展会,不断扩大平台的影响力。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数据基础建设,推动专利开放许可数据集成和共享利用,有序做好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相关数据开放。平台所在地方要在项目、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三)规范业务运行。省级知识产权局要按照职责分工,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地区平台的信息发布、业务开展、数据使用等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业务运行的各类风险。各功能性国家平台要加强对交易标的的排查和入驻第三方机构的信用评价,实现交易数据真实、准确,共同营造公平、诚信、合规的知识产权运营市场环境。


请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工作,认真指导有关单位做好试点总结和工作方案制定工作,并于2022年12月10日前汇总后报送我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23日


原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原文链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11/30/art_75_180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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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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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办函规字〔2022〕9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规字〔2022〕79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根据各地申报试点情况,经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等8个地方作为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试点地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期限为2022年11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对试点地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和试点验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各试点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全面落实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并取得实效。同时,要及时、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本地人民政府报送试点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效。

各试点地方知识产权局要根据《通知》要求和试点申报材料,制定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1),明确试点工作目标,细化试点推进计划,扎实推进试点任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点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表(见附件2)正式文本请于2022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电子版同时发至联系邮箱。

特此通知。

附件:1.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提纲).docx

          2.试点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表.docx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17日


原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原文链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11/30/art_75_180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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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的公告(第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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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五〇七号


为保障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加强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有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2022年11月30日(含)前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重新备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新备案的机构


2022年11月30日(含)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完成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包括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二、重新备案时间


重新备案的机构应当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提交重新备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重新备案;对符合要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时予以备案,通知有关机构并公开发布。


三、重新备案办理途径


重新备案采用线上方式,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网上申请”栏目,登录代理机构网上申请用户后,点击左侧的“代理申请业务—重新备案”模块在线办理。已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但未注册商标网上用户的代理机构,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网上申请>立即注册”,申请成为网上申请用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核通过后,登录用户进行代理机构重新备案。


四、重新备案的有关信息


(一)签署商标代理从业告知承诺书


申请重新备案的机构应当阅读并签署商标代理从业告知承诺书。


(二)关于机构:补充填写机构有关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重新备案时,商标代理机构对已备案的原有信息进行核对,在修改或变更准确后补充下列内容:


1. 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应包含“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项目。


2. 商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除填写上述信息外,还需填写设立该机构的上一层级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未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说明,内容应当包括未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正当理由,具备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条件,说明内容应当真实、详尽。


(三)关于人员:重新填写从业人员有关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


1. 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服务机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填写主要负责人)、非上市公司股东、合伙人及其他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2. 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非上市公司股东、合伙人,以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除填报上述信息外,还需填报信息内容包括:联系方式、性别、学历、专业、从业年限、从业履历,可填报知识产权有关奖励情况(政府部门颁发)、从业培训经历以及商标代理业务能力证书情况,有相关奖励情况、培训经历、业务能力证书的应当提交证明材料。


五、重新备案有关要求


填报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重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对全部所填写内容和提交材料负责,如被发现填写内容不实或弄虚作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代理系统中进行标注,并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商标代理业务申请(不包括办理完成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


六、不予重新备案的情形


(一)已经注销登记,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二)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等有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尚未修复的;


(三)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非上市公司股东、合伙人,以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申请重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与在先已提交重新备案申请的机构从业人员属于同一人员的;


(四)聘用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商标局或商标审查协作机构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中,存在辞去公职或退休不满三年的处级以上人员,或不满两年的其他人员。


七、注意事项


(一)自2022年12月1日起,申请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办理备案事宜,本公告“不予重新备案的情形”适用于申请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具体方式详见“中国商标网>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


(二)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重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代理系统中进行标注,并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商标代理业务申请(不包括办理完成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未重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如拟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将按新备案机构对待。


(三)重新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自重新备案发出通过通知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办理延续备案,具体方式详见“中国商标网>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


(四)备案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息将与商标代理业务相关联,即备案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能够提交商标代理业务,签名并承担法律责任,未备案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能提交商标代理业务。


(五)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备案有效期期满未办理延续备案或者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备案。


(六)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和重新备案,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12月1日


原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原文链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12/2/art_74_180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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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495个 中欧实现互保24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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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张志成11月30日透露,截至2022年10月,中国已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495个。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自2021年3月生效至目前,累计实现中国与欧盟互保地理标志244个。


国家知识产权局当天以线上方式在北京举行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张志成回答媒体相关提问时作上述表示。他说,中国地理标志资源丰富,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对推动区域特色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传承传统文化、促进对外开放都具有重要意义。


张志成指出,2018年重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整合地理标志管理职能,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和运用体系,5年来已取得地理标志制度更加完善、地理标志产品量质齐升、地理标志领域改革持续深化、地理标志保护迈向更高水平、地理标志对外合作实现突破等多项进展。


其中,地理标志制度更加完善方面,《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已印发出台,还制定发布统一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纳入官方标志予以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量质齐升方面,截至2022年10月,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495个,核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7013件。2021年地理标志产品直接产值突破人民币7000亿元大关,达7033.76亿元。


地理标志对外合作实现突破方面,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2021年3月正式生效。截至目前,通过单独申请、互认试点和协定互保等模式累计实现110个中国地理标志在欧保护,134个欧盟地理标志在华保护。


张志成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能力、提升水平,尽快建立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记者 孙自法)


原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news.com.cn/gn/2022/11-30/99057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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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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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3号)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2022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理标志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保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和特色,促进地理标志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的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产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地区,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历史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的申请、登记或者注册、变更、撤销,以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理标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地理标志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理标志运用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支持和引导特色产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针对当地具有独特品质的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道地药材、传统手工艺品等产品,采集其特色质量、特殊工艺、人文历史、产地环境、地理范围、发展状况等基础信息数据与资料,纳入地理标志资源库,并加强跟踪服务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理标志资源所在地范围内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的保护,引导地理标志的申请、运用和保护,促进地理标志资源科学合理利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地理标志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在地理标志产业促进等方面出台扶持政策措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地地理标志宣传和推介,推动建设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展示馆和产品体验地,加强区域地理标志工作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拓展地理标志产品推介渠道,利用博览会、交易会等大型展会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推介展示本地地理标志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培育的指导,鼓励和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和有关行业组织加强地理标志品牌建设,推动建设优质地理标志产品基地,提升地理标志品牌价值。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天然种质和繁育种质资源保护以及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促进相关科技成果向地理标志产业的转化,提高产品附加值。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地理标志产品产地建设产业园区,发挥地理标志产品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培育多种形式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促进地理标志产业集群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地理标志相关产业园区申请建设国家和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国家和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地理标志产业与互联网、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生态旅游等产业融合,支持地理标志新业态发展,提升地理标志产业综合效益。


第十一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地理标志产品交易市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产销对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地理标志产品储藏、加工、运输、销售等相关产业联动发展,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展会服务平台开设地理标志产品线上专区,拓展地理标志产品贸易渠道。


第十二条  鼓励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研发适合地理标志产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地理标志国际交流合作机制,促进地理标志产品国际贸易,提升地理标志产业国际运营能力。


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积极开拓海外市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本地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管控,加强应用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政府监管、行业管理、生产者自律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等方面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公开监督检查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日常监督管理,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年报制度,推动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异常名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地理标志违法行为,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集中地、销售集散地等场所实行重点监管。


第十六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推动制定地理标志产品团体标准。


地理标志申请经批准或者登记、注册后,申请人应当配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标准、管理规范或者规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推进地理标志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地理标志领域的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地理标志申请经批准或者登记、注册后,申请人为该地理标志管理人。申请人注销、解散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指定或者协调地理标志管理人。


地理标志管理人应当推动地理标志标准、管理规范或者规则的执行,推广应用过程控制、产地溯源等管理方法,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等进行管理。


鼓励地理标志管理人探索开展地理标志产区等级划分。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管理规范或者规则组织生产经营,对其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生产、仓储、销售台帐和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产量和地理标志使用情况,保证地理标志产品产地可以溯源。


鼓励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产品特色质量品级划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二)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


(三)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似的标志,致使公众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产品;


(四)通过使用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描述,致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


(五)销售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产品。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不得在保护公告的产地范围外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在保护公告的产品品种以外的产品品种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地理标志相关信息的归集和共享,提供查询检索等信息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完善地理标志的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应的标准、管理规范或者规则以及保护措施加强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力度。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开展地理标志运用、保护的宣传、引导和培训,提供信息互通、技术共享、品牌共建服务,引导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规范生产经营。


鼓励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地理标志市场化服务,开展地理标志品牌运营、供需对接、市场拓展等专业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建设专业化检验检测机构。鼓励第三方检测机构为地理标志运用和保护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地理标志产业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业统计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产值统计机制,对地理标志产品信息进行监测分析。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业经济贡献率等方面的研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建立健全人才使用与激励机制,加强人才引进和交流,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加强地理标志人才队伍建设。


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地理标志专家库,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基础理论研究,为地理标志运用、保护和产业发展提供专业支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地理标志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支持起诉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广东知识产权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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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明日起,广州恢复商标综合服务大厅现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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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发布关于恢复商标综合服务大厅现场业务的通告。自2022年12月5日(星期一)上午9:00起,全面恢复现场业务服务。


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关于恢复商标综合服务大厅现场业务的通告

根据广州市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为满足企业、群众业务办理需求,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服务大厅及科学城延伸窗口即日起有序恢复现场业务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2月5日(星期一)上午9:00起,全面恢复现场业务服务。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二、当前,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为避免因人员聚集造成疫情传播,对于可通过“网上办、寄送办”的事项,建议办事群众优先选择线上服务等非直接接触方式办理。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http://sbj.cnipa.gov.cn/wssq/


三、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到中心商标服务大厅及科学城延伸窗口现场办理业务的办事群众,须查验健康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测温、登记和消毒,按照工作人员引导办理相关业务。业务办理完毕后,请尽快离开,减少交叉感染风险。


四、如有疑问可提前拨打咨询服务热线:020-83772305(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2022年12月2日


来源:知识产权界公众号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zujixMR0BaORI5tLhO3K9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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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最终版食品可追溯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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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最近发布了其《食品可追溯性最终规则》(Food Traceability Final Rule),该规则已于11月21日生效,其目的是通过使受污染的食品迅速退出市场来降低食源性疾病和死亡的风险。


该监管机构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这项已经酝酿多年的最终规则为那些生产、加工、包装或持有某些食品(包括新鲜绿叶蔬菜、坚果黄油、鲜切水果和蔬菜以及即食熟食沙拉)的人制定了进一步的可追溯性记录要求。


除了有助于对食品危害进行管理,拟议的生产批次级可追溯系统还提供了可靠的产品信息,有助于确保产品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并打击食品欺诈。


该最终规则的核心是要求受该规则约束的那些制造、加工、包装或持有食品可追溯性清单(FTL)上记录的食品的人员保存包含与特定关键跟踪事件(CTE)相关的关键数据元素(KDE)的记录,并及时向FDA提供信息。该系统主要通过使用可用于识别批次的字母数字代码来工作。


CTE包括:冷却(初始包装前);原始农产品的初始包装(非从渔船获得的食品);从渔船上获得的食品的第一次陆上接收;运输;收货;以及食品的转化。


FDA负责食品政策和应对事务的副主任弗兰克.伊亚纳斯(Frank Yiannas)表示:“这项规则为在整个食品系统中实现更大的端到端食品可追溯性奠定了基础,我们正在努力将其作为‘更智能化的食品安全新时代’计划的一部分。”


“这种标准化的、以数据为驱动的可追溯性记录方法有助于创建一种统一的、通用的食品可追溯性语言,这将有助于为这个行业在近期和未来采用和利用更多数字化的、可互操作的和有技术支持的可追溯性系统铺平道路。”


在11月初,美国国家杂货批发商协会(NGA)表示,已与提供可追溯性解决方案的公司ReposiTrak达成协议,以免去相关方访问ReposiTrak可追溯性网络的2000美元设置费,该网络旨在满足FDA的相关要求。(编译自www.securingindustry.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原文链接:

https://xiumi.us/studio/v5#/paper/for/272010680/cub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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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欧亚专利局副局长就欧亚专利制度发表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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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欧亚专利局(EAPO)副局长阿尔门.阿齐江(Armen Azizyan)在参加由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举办的第二届专利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表了讲话。


在这个主题为“欧亚专利制度:发展趋势和前景”的报告中,阿齐江强调了该局在推动欧亚一体化进程中所发挥出的重要作用。他讲道:“欧亚一体化的发展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不会受到政治形势变化的影响。我们正在目睹的地缘政治进程证实了一体化和共同经济空间的重要性。因此,欧亚专利制度在今天仍然是最成功的整合项目之一。”


阿齐江列举了EAPO最近为优化欧亚申请审查过程以及减少审查时间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并指出EAPO在该组织成员国的支持下,准备继续扩大受保护的知识产权主题数量,例如实用新型和商标。


与此同时,来自EAPO的专家们还参加了若干场分组讨论会议,其中就包括主题为“知识产权争议”的研讨会。在上述会议期间,EAPO审查部副部长奥雷利亚.塞班(Aurelia Cheban)谈到了欧亚专利的异议制度。EAPO的工业品外观设计部部长阿塞姆古尔.阿贝诺娃(Asemgul Abenova)以及化学和医学部首席专家亚历山大.蒂莫宁(Alexander Timonin)也分别出席了多场会议。(编译自www.eapo.org)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原文链接:

http://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gjzzh/eapo/202212/19747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