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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资讯速递 | 国知局:深入实施《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
发布日期:2022-10-31 17:10:48浏览量:1234作者:来源:

资讯摘要



国内资讯

1.深入实施《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


2.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2022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名单的通知


3.第四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遴选名单公示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嘉奖和第九届广东专利奖获奖单位及个人的通报


5.广东广州:NFT数字藏品、“剧本杀”等纳入版权监管范围


6.广东广州海珠促进版权创新发展措施出台


国际资讯

1.美服装协会呼吁将Meta纳入恶名市场名单


2.观点:申请人如何应对印度专利局的快节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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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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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入实施《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

♦上滑阅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高标准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同等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制定本计划。


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


1. 研究论证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重点问题,形成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草案建议稿。(2025年12月底前完成)


2. 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修改。(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3. 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规范。(持续推进)


4. 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修订。(持续推进)


5. 修改《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制定《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暂行规定》、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相关规定。(2025年12月底前完成)


6. 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并推动出台。(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7. 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持续推进)


8. 研究推动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条款修订。(持续推进)


9. 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10. 推动出台《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持续推进)


11. 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并推动出台。(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12. 修改《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13.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法律适用标准。(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14. 制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2022年6月底前完成)


15. 制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公诉工作证据审查指引。(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16. 制定知识产权检察办案规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检察办案制度。(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17. 制定出台《公证行业电子存证业务服务规范(试行)》。(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18. 研究制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跨区域执法联动协作管理办法。(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19. 研究制定商标行政执法指导手册。深入开展调研,积极破解商标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调查取证规则,规范违法经营额计算。(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20. 修订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2025年12月底前完成)


21. 推进《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修改。(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22. 制定出台《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23. 制定出台《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24. 开展非遗领域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持续推进)


25. 开展外观设计制度改革研究。(2025年12月底前完成)


26. 推进实用新型制度改革,引入明显不具备创造性审查。(2025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27. 持续提升专利商标审查能力,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到16. 5个月以内,一般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稳定在7个月,马德里领土延伸申请实质审查平均审查周期稳定在4个月。(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28. 依申请人请求开展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工作,压缩审查授权周期,加快重点申请审查进程。制定实施《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持续推进)


29. 编制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查指南,完成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受理7000件以上、授权3000件以上,审查周期缩短15天。建立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系统,推进林草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智能化和便利化改革。(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30. 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打击力度,开展“剑网”、“昆仑”、“龙腾”、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侵权假冒商品销毁、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专项行动。开展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网络销售“两品一械”专项治理。持续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版权侵权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和专利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印发种业监管执法年度活动方案。(持续推进)


31. 加强规制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定期向地方通报非正常专利申请情况,及时转交恶意商标注册及重大不良影响案件线索。(持续推进)


32. 加强著作权执法重大案件督办。对软件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持续推进)


33. 办理一批涉及农业、食药、文化体育领域和地理标志等侵权假冒行为典型案件。(持续推进)


34. 制定出台关于做好新时代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指导意见。(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35. 组织开展打击侵权假冒跨区域执法协作,选择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件,加强组织查办和统筹指挥,建立完善上下联动、区域协同的执法机制。(持续推进)


36. 出台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优化技术类案件管辖布局,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审理机制。(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37. 制定《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38.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办理一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典型案件。(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39. 指导适用《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40. 指导适用《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持续推进)


41. 严格涉及商标恶意注册案件的审查标准。(持续推进)


42. 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支持仲裁机构设立知识产权仲裁院(中心)等内设部门,持续拓展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渠道。(持续推进)


43. 制定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新认定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推荐性标准。(持续推进)


44. 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信息共享,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持续推进)


45. 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专项行动,巩固打击违法违规代理行为的高压势态。开展知识产权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2025年12月底前完成)


46. 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依法将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列入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持续推进)


47. 持续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推进与相关部门数据核验有关工作,完成专利费减免告知承诺制及监管抽查工作。(持续推进)


48. 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2025年12月底前完成)


49. 建立完善重点市场关注名录,强化重点市场知识产权保护。(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50. 完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制度。建立版权侵权投诉快速、批量处理机制,推动电商平台及时高效处理版权投诉。扩大专利权评价报告共享范围,指导电商平台有效运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置专利侵权投诉。(持续推进)


51. 进一步加强网站平台管理,推动落实平台主体责任,根据相关部门研判意见,依法处置网上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信息内容。(持续推进)


52. 推进区块链、知识付费、音视频领域版权监管模式创新,建立相关领域规模化确权、授权、维权机制。(持续推进)


53. 出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规范,鼓励支持志愿者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治理。(持续推进)


三、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


54. 视情开展知识产权执法检查,加强人大监督。(持续推进)


55. 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作用,鼓励委员就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开展自主调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与委员就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座谈。(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56. 推动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57. 健全知识产权行政确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促进审查授权标准、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有机统一。(持续推进)


58. 整合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资源,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合作。(持续推进)


59. 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持续推进)


60. 探索推进跨行政区划知识产权检察机制建设。(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61. 全面加强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62. 建立健全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63. 落实《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加强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建设。(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64. 指导适用技术调查官司法解释。(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65. 完善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名录库,指导推动各地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组织开展技术调查官能力培训。(2025年12月底前完成)


66. 推动开展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多模式审理。加大商标评审案件巡回审理力度。开展专利行政确权和侵权行政裁决案件联合审理。(持续推进)


67. 严格准入登记,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督管理。探索建立农业植物品种纠纷技术鉴定中心。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鉴定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推荐备案工作。推进专利、商标侵权纠纷检验鉴定试点,制定知识产权鉴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优化侵权损害评估方法。(2025年12月底前完成)


68. 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遴选认定若干家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2025年12月底前完成)


69. 继续开展全国版权示范创建工作,发挥版权示范城市、单位和园区的带动和辐射作用。(持续推进)


70. 推进国家版权纠纷调解中心立项建设。(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71. 开展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2024年12月底前完成)


72. 推进国家农业植物品种测试中心立项建设。(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73. 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推进机构专门化建设。(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74 推动设立中国国际知识产权仲裁委员会。(2025年12月底前完成)


四、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


75. 视情召开“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继续推进“一带一路”务实合作项目。(持续推进)


76. 优化和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合作网络。(持续推进)


77. 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种业政策研究。(持续推进)


78. 推动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章节谈判。用好自由贸易协定委员会、中欧地理标志联委会、中日创新合作论坛等知识产权交流机制,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交流合作与磋商谈判。(持续推进)


79. 选择影响较大的国际展会或论坛,宣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就。(持续推进)


80. 举办国际工商知识产权论坛等国际交流活动,面向发展中国家开展知识产权培训。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等合作机制下,以及国际刑警组织、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东亚植物新品种保护论坛、国际无性繁殖观赏植物和果树育种者协会、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国际商标协会等组织开展的会议活动,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持续推进)


81. 召开与驻华使领馆、各类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社会团体等的信息沟通会、座谈会,加强信息交流。(持续推进)


82. 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相关国家(地区)有影响力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诉求。(持续推进)


83. 视情组织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国际交流合作和境外培训。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活动期间举办打击侵权假冒主题论坛。(持续推进)


84. 加强民营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政策信息、国别(地区)指南、产业指引、风险提示等发布推介。(持续推进)


85. 研究发布2022年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指数。(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86. 组织开展中央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情况调查。(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五、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


87. 持续优化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海外维权信息服务。(持续推进)


88. 发挥国家级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重点联系单位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及时监测重大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负面信息并通报,加强应急工作力度。(持续推进)


89. 加强国家级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及各分中心能力建设,推动重点产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建设,指导企业积极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2024年12月底前完成)


90. 指导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推进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持续推进)


91. 支持引导财险公司根据自身承保能力、市场要求等,创新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保险产品,引导企业利用海外知识产权相关保险降低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费用。(持续推进)


92. 开展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与纠纷解决调研,经常性了解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和纠纷解决情况,引导企业提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并加大投入。继续推进企业维权援助互助机制建设。(持续推进)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资源供给和组织保障


93. 积极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立项建设。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建设。推进公安食药侦综合应用平台建设。加快构建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农业植物新品种审查测试信息平台和林草授权植物新品种数据库建设。发挥维权援助线上服务平台功能作用,为社会公众提供便利化服务。(持续推进)


94. 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协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95. 在中央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中,注意了解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的成效。(持续推进)


96. 支持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力度。加强执法培训和典型案例指导,支持举办知识产权保护高级研修项目,持续强化知识产权行政、刑事保护人员配备和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持续推进)


97. 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业人才库。加强与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的交流合作,指导开展知识产权理论及教学课程研究。(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98. 建设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人才库、专家库,发挥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业务骨干和法律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不断提高执法效能。(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99. 完善专业律师人才评价机制,开展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职称评定工作。在有条件的知识产权有关管理部门实现公职律师应设尽设。(2025年12月底前完成)


100. 加强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等人才队伍建设。拓宽知识产权仲裁员、调解员选聘渠道。推动设立知识产权研究公证中心、知识产权公证人才培养基地。深化公证员职称制度改革,不断吸引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加入公证行业。(持续推进)


101. 面向中国非遗传承人开展知识产权研修培训。(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102. 开展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培训,提升民营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持续推进)


10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人员的交流协作。推进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互派交流。指导各地公证、仲裁、司法鉴定机构加强技能培训。(持续推进)


10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续推进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持续推进)


105. 继续开展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提升中小学知识产权教学水平。继续开展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活动。充分运用中国普法“一网两微一端”和全国普法新媒体矩阵开展普法宣传。(持续推进)


106. 通过现有经费渠道保障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专利受理审批、商标注册评审管理、版权保护工作。(持续推进)


107. 持续加强公安机关食药侦部门装备配备现代化、智能化建设。(持续推进)


108. 积极推进执法和监管手段创新,加强科技装备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的深化应用。(持续推进)


109. 在行业组织中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加强服务网点交流合作。(2025年12月底前完成)


110. 组织开展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绩效考核。(持续推进)


111. 发布年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报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与营商环境新进展报告、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报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报告。(持续推进)


112. 发布年度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农业植物新品种等种类以及海关、文化市场等领域行政和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持续推进)


113. 发布中国律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优秀案例和中国知识产权律师年度报告。(持续推进)


114. 结合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专利奖”“中国版权金奖”评选等活动,聚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规划》贯彻落实成效,通过新闻发布会、主题开放日、公开听证等多种方式,做好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推动在全社会形成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良好舆论氛围。(持续推进)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文链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10/28/art_75_179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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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2022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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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办函保字〔2022〕9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2〕490号)要求,经综合评审和公示,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了2022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名单,筹建期为3年(2022年10月至2025年10月)。现请相关省级知识产权局指导各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做好如下工作:


一、聚焦严格地理标志保护,按照高标准建设、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原则,创新工作方式,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在夯实保护制度、健全工作体系、加大保护力度、强化保护宣传和加强合作共赢等方面集中资源予以重点专项支持。


二、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加强政策引导、业务指导、资金人才支持和跟踪管理,做好区域内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推进工作。同时,结合实际情况,按程序探索推进本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


三、按照实施方案开展示范区建设,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明确任务清单和责任主体,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全面落实示范区建设任务。2022年11月30日前将示范区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和示范区建设工作细化方案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


四、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知识产权局报送工作动态。各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于2023年11月15日、2024年11月15日前向省级知识产权局报送示范区年度总结,由省级知识产权局汇总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备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的管理,加强政策支持和分级分类指导,总结宣传典型经验,组织开展示范区筹建验收和动态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2022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名单.pdf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14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文链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10/26/art_75_179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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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四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遴选名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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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让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相关工作部署,健全完善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重要网点建设,增强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全链条的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切实提升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按照《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国知办发服字〔2021〕23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联合开展了第四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遴选工作。经自主申报、材料提交、形式审查、专家初评、复评答辩等环节,遴选出23家第四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现将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10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或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


公示时间2022年10月25日至2022年10月31日。


附件:第四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公示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 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

2022年10月25日


联系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

联系人:侯金霞

电话:010-62083852

邮箱:houjinxia@cnipa.gov.cn

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惠斌

电话:010-66092082

邮箱:gxc7937@moe.edu.cn


附件

第四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公示名单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方工业大学

天津工业大学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农业大学

内蒙古科技大学

东华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大学

南通大学

浙江师范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井冈山大学

山东理工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湖南师范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西南石油大学

贵州大学

昆明理工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文链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10/24/art_75_179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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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嘉奖和第九届广东专利奖获奖单位及个人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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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函〔2022〕26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规定,经广东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省知识产权局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我省获得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嘉奖和第九届广东专利奖获奖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现通报如下:


  一、对我省获得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金奖的“新型冠状病毒ORF1ab基因核酸检测试剂盒”等5项专利、获得第二十三届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手机(九十九)”等3项专利,给予每项100万元奖励;对我省获得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银奖的“高异频隔离宽带双频基站天线阵列”等13项专利、获得第二十三届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动力救生器”等3项专利,给予每项50万元奖励;对我省获得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一种机器人打磨装置”等231项专利、获得第二十三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指纹锁(前面板06)”等6项专利,给予每项30万元奖励。


  二、授予“微波炉的食物解冻控制方法及微波炉”等20项专利第九届广东专利金奖,给予每项30万元奖励;授予“一种燃气阀和燃气具”等40项专利第九届广东专利银奖,给予每项20万元奖励;授予“一种具有高强度桩腿的海上风电平台”等60项专利第九届广东专利优秀奖,给予每项10万元奖励;授予陈艺戬等10位发明人第九届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给予每人10万元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奖励的单位及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新征程上展现新作为、作出新贡献。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精神,进一步支持和做好知识产权工作,大力推进高水平知识产权强省和知识产权强国先行示范省建设,为推动广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件: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嘉奖和第九届广东专利奖获奖名单


省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原文链接:

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h/content/post_4034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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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广东广州:NFT数字藏品、“剧本杀”等纳入版权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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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广东广州市版权局获悉,广州于近期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2”专项行动。“剑网2022”专项行动是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共同开展的第18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工作,将持续到11月底。市版权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重大案件进行挂牌督办,通过推动规范发展与打击惩治并举,加强网络版权全链条保护,重点聚焦文献数据库、网络视频、网络文学、NFT数字藏品、“剧本杀”等领域业态版权监管。


据了解,“剑网2022”专项行动除了对文献数据库未经授权、超授权使用传播他人作品,未经授权对视听作品删减切条、改编合辑短视频,未经授权通过网站、社交平台、浏览器、搜索引擎传播网络文学作品等侵权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同时,依法查处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电商平台销售侵权制品行为,坚决整治滥用“避风港”规则的侵权行为,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及时处置侵权内容和反复侵权账号,便利权利人依法维权。


此外,为强化网络新业态版权监管,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美术、音乐、动漫、游戏、影视等作品铸造NFT、制作数字藏品,通过网络售卖盗版剧本脚本,未经授权衍生开发剧本形象道具等侵权行为。同时持续加强对院线电影、网络直播、体育赛事、在线教育、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巩固网络音乐、游戏动漫、有声读物、网盘等领域工作成果,不断提升网络版权执法效能。(记者 黄岚)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原文链接:

http://ipr.mofcom.gov.cn/article/gnxw/bq/202210/19738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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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广东广州海珠促进版权创新发展措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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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广州市海珠区版权局印发《广州市海珠区促进版权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简称《措施》),对版权企业及园区、版权人才、著作权登记、版权示范创建等相关领域提供奖励和扶持,单项奖励最高达50万元。

新落户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措施》提出,对于新落户的版权类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对海珠区发展综合效益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上述新落户的版权类企业在落户后第二、三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增长20%以上的,在对应完整会计年度分别给予贡献奖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收入高增长企业最高奖励25万元

《措施》提出,对上一完整会计年度对海珠区发展综合效益100万元以上的版权类企业,企业本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高于20%且低于50%(含)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本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高于50%时,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该奖励与新落户企业的奖励不同时适用。

引入版权类企业最高累计奖励50万元

《措施》提出,对于大力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的园区(楼宇),该园区(楼宇)新入驻的版权类企业本完整会计年度对本区发展综合效益较上一完整会计年度每增加200万元,给予园区(楼宇)运营机构一次性1万元用于奖励其招商团队,本完整会计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每引进1名急缺人才补助企业10万元

《措施》提出,以数字经济为重点,吸引一批国际国内知名的版权领域重点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落户海珠。上一完整会计年度对海珠区发展综合效益100万元以上的版权类企业,可享受以下人才引进扶持:

(一)给予企业1-2名重点人才引进补助名额,每引进一名经企业认定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企业10万元的引进补助,分2年进行拨付。

(二)依法统筹协调重点人才入户、子女入学、人才公寓、人才绿卡等政策。

择优推荐相关企业重点人才评优

《措施》提出,海珠区鼓励企业将获得的奖励资金总额中50%以上的比例,用于企业重点人才补助。可按企业需要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奖励资金具体分配方案由企业自主确定。重点人才推荐实行企业承诺制,由企业推荐拟受奖励的重点人才和奖励方案,并对其资格条件负责。

海珠区择优推荐企业重点人才参加广州市宣传思想文化领军人才、优秀创新团队、青年文化英才和青年后备人才选拔。

获评版权示范单位最高一次性扶持50万元

《措施》提出,对新获评的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版权示范单位上一完整会计年度对海珠区发展综合效益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内规模以上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对海珠区发展综合效益合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对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运营机构进行资助:

(一)对获评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

(二)对获评省级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30万元;

(三)对获评市级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

重大活动最高补助50万元

《措施》提出,支持在海珠区内举办高水平、高层次的版权领域博览交易会、高峰论坛、创新大赛、版权研讨、社会公益等活动,对有重大影响力、对版权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按实际合法签订且已支付的场地租金的30%给予活动主办方补助,每场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对该类重大活动的扶持名额不超过3个。

优秀版权作品最高一次性扶持5万元

《措施》提出,支持创作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和时代特点,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俱优的作品,鼓励辖区企业运用海珠元素,讲好海珠故事。

对于获得国家、省版权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优秀版权作品(国家级重点版权项目)荣誉的组织或个人,分别按照国家级荣誉5万元、省级荣誉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每年该项奖励名额合计不超过5个。

辖区内版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获得国家(含中国版权协会)、省版权主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按照国家级荣誉5万元、省级荣誉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每年该项奖励名额合计不超过5个。

资助个人、法人或法人组织进行著作权登记

《措施》提出,对具有广州市海珠区户籍的自然人或者在广州市海珠区注册登记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已取得国家或广东省作品著作权登记部门颁发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且已获得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的,海珠区按照以下标准对超出广州市资助件数标准之外的部分,对申请人进行资助:

(一)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自然人资助金额为每件75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助金额为每件100元;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自然人资助金额为每件75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助金额为每件125元;建筑作品:自然人资助金额为每件175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助金额为每件275元;摄影作品:自然人资助金额为每件45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助金额为每件70元;视听作品:广东省版权局颁发证书的自然人资助金额为每件200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助金额为每件300元;国家版权局颁发证书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助金额为每件100元;

(二)海珠区对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每年度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50件;同一公民每年度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10件。每年海珠区对作品著作权进行资助的件数总额控制在1500件以内;

(三)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园区)、省版权示范基地作为著作权人的作品,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创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国家、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创作的工艺美术作品,资助作品件数可适当增加。

组织团体和服务工作站每年最高扶持30万元

《措施》提出,支持在广州市海珠区注册登记的组织团体为繁荣发展数字文化、动漫影视、书画艺术、音乐戏剧、非遗文化等版权产业、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服务。支持企业、园区和社会组织建立版权服务工作站,向社会提供版权服务。每年对组织团体和服务工作站的扶持名额不超过3个。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相关组织团体,每年给予最高扶持不超过30万元:

(一)有固定办公场地,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有成文的管理制度并配置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二)本自然年度内在海珠区举办服务海珠文化企业、版权企业的活动不少于4次(包括主办、承办、与有关部门合办的跨行业对接交流、政策解读、宣传培训等),单次参加企业不少于20家;

(三)本自然年度内组织举办区级以上规模的数字文化、动漫影视、书画艺术、音乐戏剧、非遗文化等版权产业、文化产业领域大型活动不少于1次,助力版权相关文化产业发展;

(四)有效助推我区优势版权企业开展版权示范项目创建,推动企业、园区争创国家和省级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

(五)引领行业发展,配合区版权主管部门完成本行业动态分析或政策建议报告,供政府部门决策参考。

对上一自然年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版权服务工作站,按照版权工作、版权展示场地租金的70%,给予办公用房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一)有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的;

(二)提供日常著作权登记代办、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维权援助等服务的;

(三)举办版权宣传、培训、咨询等进园区、进企业服务活动,每年至少6次的;

(四)拥有版权展厅或展示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且版权展示内容不少于30平方米的;

(五)版权工作站及展厅部分属于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已支付租金的。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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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pr.mofcom.gov.cn/article/gnxw/bq/202210/19739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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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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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服装协会呼吁将Meta纳入恶名市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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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服装和鞋类协会(AAFA)再次提名将Facebook的所有者Meta纳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的恶名市场报告中。

这是该行业机构第3次呼吁USTR将Meta及其相关平台Facebook、Instagram和WhatsApp列为恶名市场。AAFA称,这些平台上充斥着欺诈广告和大量假冒产品。

AAFA引用了研究公司Ghost Data在2021年发布的报告,该报告研究了Meta各个平台上的造假者行为,发现在5个月的窗口期内,Facebook上有26770个活跃的造假者账户,Instagram上有超过20280个活跃的造假者账户。

该报告还称,WhatsApp是“造假者的安全工具”,该工具的使用时间比其他在线通信工具长76%。

AAFA还进一步提名了总部位于新加坡的在线购物公司虾皮(Shoppee),通过该平台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获得大量假货。AAFA还提出了对亚马逊(Amazon)以及东南亚地区最大的在线购物网站之一来赞达(Lazada)的担忧。

AAFA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史蒂夫.拉马尔(Steve Lamar)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服装和鞋类品牌花费数百万美元来识别和监督电子商务和社交媒体平台上的不法行为。”该声明指出,该组织的一名成员表示,打击仿冒者的执法成本为至少每年200万美元。

拉马尔补充道:“清除非法产品的检测过程需要数天甚至数月才能完成。在移除一件假冒产品、一位非法卖家、一个欺诈广告或一个虚假网站所需的每一天,毫无戒心的美国消费者就可能被骗购买不安全的假冒产品,这些产品可能给他们自己和家人带来伤害。”

今年早些时候,AAFA公布了一项与检测机构天祥(Intertek)共同开展的研究结果。天祥是一家备受重视的质量全面保证国际提供商,可对假冒产品进行一系列危险化学品和重金属检测。

研究发现,36%接受检测的产品未能符合美国产品安全标准,砷、镉、邻苯二甲酸盐、铅等已被证明会导致不良健康后果的物质达到了危险水平。(编译自www.securingindustry.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刘鹏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原文链接:

http://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gjzzh/other/202210/19739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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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观点:申请人如何应对印度专利局的快节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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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印度专利局(IPO)在广纳人才和其他改革的帮助下加快了专利申请审查的步伐。


曾经有一段时间,IPO在某些情况下对申请的审查会持续长达8到10年。有时,当申请达到授权阶段时,申请人可能会因全球快速变化的业务动态而失去了继续申请的兴趣。这导致许多申请被放弃。


全球其他主要专利局会在大约3到5年内对申请作出决定,IPO的长期拖延阻碍了申请人的实施策略。这对申请人决定是否在印度提交和继续申请是一个极大的阻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