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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资讯速递 | 奖励2万每人!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或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
发布日期:2022-08-30 14:21:49浏览量:1120作者:来源:

资讯摘要



国内资讯

1.奖励2万每人!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或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服务机构最高奖励100万


2.关于启动柬埔寨对中国相关外观设计加快认可登记项目的公告(第497号)


3.中国专利保护协会获批建设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


4.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筹建互联网产业版权工委


5.广东佛山启动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培训


国际资讯

1.土耳其新的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删除侵权内容


2.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提出全面的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



国内资讯



1.奖励2万每人!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或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服务机构最高奖励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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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知识产权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


第八条 支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对在本区工作并缴纳社保满一年,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或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九条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二)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且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50%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认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曾获本项奖励的,只给予差额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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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知识产权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区知识产权的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能、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知识产权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9日(星期一)。具体途径如下:


  1.书面信函邮寄至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凯翔路3号市场监管综合服务大楼511室。


  2.发送电子邮件至nsip@qq.com。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确认,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知识产权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十四五”规划》,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能、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南沙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支撑南沙打造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本办法奖励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或个人需符合《广州南沙关于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中扶持对象的相关规定或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区户籍,或在本区工作并持有本区居住证的个人;

(二)外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本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香港、澳门籍居民在本区工作,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一国两制”。


第二章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第三条 鼓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得广东专利奖的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中国版权金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四)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分别给予每个商标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成功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在获得公告后资助3000元/件。

(六)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七)对获评国家、省版权示范企业(单位、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同一项目获得多个级别同类奖项的,仅对最高级别的奖项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先获低级别奖项奖励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四条 加强知识产权金融赋能:

(一)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小微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以质押方式从银行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资金的,对该笔贷款所发生的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分别为实际贷款额的2%、3%、3%,且每项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的补贴最高10万元。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不得同时申请担保费和保险费补贴。


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还本付息后,按其实际贷款额的3%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的贴息资助,对同一单位资助不超过其实际贷款利息。已获上级资助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二)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对已发行的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按其实际发行金额的2%给予发行主体奖励,单个发行主体每年最高60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其实际融资金额3%的年利率给予补贴,每笔融资资助期限最长3年,单个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贴息补贴,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知识产权转让许可:

(一)企业专利转让许可。对中小微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受让和被许可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专利成果,并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转让登记、许可备案登记的,按实际支出转让、许可费用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高校、科研机构专利转让许可。对高校、科研机构向企业转让、许可专利达到15件(次)以上的,给予5万元扶持,每增加10件(次),增加2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最高50万元。


(三)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对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通过省专利开放许可发布平台及分平台实施开放许可专利技术的,按实际成交许可费金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第三章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第六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一)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时,开展维权行动并获得法院生效判决胜诉的,按实际维权代理费用的30%给予资助,对每件国内案件最高50万元,每件国外案件最高10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最高300万元,且获得各级补助不超过其实际维权代理费。


(二)支持软件正版化。企业或机构申报上年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累计30件以上的,按其上年度购买正版软件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知识产权保险:

(一)对为本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申请人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或机构,按实际已缴纳投保费用的60%给予保费资助,同一单位每年最高20万元。已获上级资助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二)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海外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对已产生保险理赔且赔付对象为区内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保险保单,按实际已赔付金额的20%,对保险机构给予资助,同一保险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对在本区工作并缴纳社保满一年,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或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四章 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第九条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自批准或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代理区内企业或个人专利申请总数达50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落户奖励。


(二)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且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50%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认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曾获本项奖励的,只给予差额奖励。


(三)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给予一次性扶持30万元;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本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对区内经国家、省、市批准挂牌的专利维权援助运营机构,每年给予50万元维权援助服务费用资助。


(二)对依法在区内注册成立以推动知识产权发展为目的并对外提供知识产权公益性服务的协会、促进会、联盟等社会组织,经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每年给予10万元扶持。


(三)对认定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与创新中心(TISC)或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每年给予50万元扶持;对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每年给予30万元的资助。


第五章 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规则衔接

第十一条 促进粤港澳知识产权要素集聚:

(一)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港元以上的优质港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本区设立的子公司(出资比例不低于50%),运作满一年,且申报年度内为区内企业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维权、预警分析、交易转化等相关服务达30笔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二)对香港、澳门籍居民在本区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曾获本项奖励的,只给予差额奖励。


(三)鼓励港澳知识产权人才在南沙就业发展,对在本区工作的香港、澳门籍居民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或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二条 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

(一)企业以港澳知识产权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给予扶持。


(二)企业的港澳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时,在港澳地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并胜诉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给予扶持。


(三)企业为港澳知识产权购买保险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给予扶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同类事项(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已获得本区‘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同类扶持措施支持,自愿放弃‘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除外。


对于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单位及个人,如有采用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行为,南沙区有权取消补贴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BD79yWARSPrdAKzfFoSrEQ



2.关于启动柬埔寨对中国相关外观设计加快认可登记项目的公告(第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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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四九七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柬埔寨王国工业、科技和创新部关于外观设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柬双方将启动柬埔寨对中国相关外观设计的认可项目。柬埔寨工业、科技和创新部认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外观设计授权结果,将根据申请人请求,对向柬埔寨提交的相应外观设计申请加快认可登记流程。

2022年6月9日,柬埔寨国务大臣兼工业、科技和创新部部长占蒲拉西签署并发布《柬埔寨王国关于在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的外观设计合作框架下加快外观设计认可登记的规定和流程的公告》,正式启动柬埔寨对中国相关外观设计认可项目。向柬埔寨工业、科技和创新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申请人可根据柬方公告规定,使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审查结果,就在柬埔寨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提出加快认可登记请求。为方便专利权人及社会公众在柬埔寨办理相关加快认可登记事宜,现将上述柬方公告的柬文原文及中、英参考译文全文转载。关于柬埔寨对中国相关外观设计认可项目的具体信息以柬埔寨工业、科技和创新部正式发布文件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柬埔寨王国关于在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的外观设计合作框架下加快外观设计认可登记的规定和流程的公告》(柬文原文及中、英文参考译文).pdf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8月18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文链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8/24/art_74_177483.html



3.中国专利保护协会获批建设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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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开发的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平台正式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成为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该平台将为全国专利产品备案和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提供公益服务支撑。

平台主要面向企业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和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企业可自愿进行专利产品备案,备案产品被认定为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的,可免费获得标识二维码和认定证书;社会公众可查询了解备案和认定产品详细信息,并予以社会监督;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通过平台统计分析专利产品相关数据,为开展专利密集型产业监测和培育提供数据支撑。

从世界范围来看,专利密集型产业因其创新能力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特点,已经成为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加强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进一步明确提出,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探索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2020年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数据公告》显示,2020年,我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为121289亿元,比上年增长5.8%(未扣除价格因素)。我国专利密集型产业规模保持平稳增长,体现了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增长动能转换的新进展,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进一步凸显。

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是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专利产品备案,认定一批知识产权自主性和竞争力较强的专利密集型产品,引导产业集聚更多高水平、高质量专利,加大对企业核心产品的专利保护力度,对于促进高价值专利培育,推动专利向产品端、产业端落地见效,加快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原文链接:

http://ipr.mofcom.gov.cn/article/gnxw/zl/202208/1972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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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筹建互联网产业版权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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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互联网产业版权工作委员会筹备会在广州举行。18家知名互联网公司代表出席筹备会议,并就共同搭建互联网行业版权信息交流、版权保护成果共享、版权业务合作平台等方面达成共识。


与会代表表示,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互联网产业版权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具有重要意义,并提出互联网公司对于版权保护和运用的困惑与痛点,较多被提及的问题分别是:如何更快速、更经济地进行版权确权?音乐版权收费如何更合理?开源软件如何使用及规避风险?版权正版化进程中如何开展保护与维权?


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梁守坚表示,互联网企业与版权息息相关,版权保护对于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有重要作用,成立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互联网产业版权工作委员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副会长、欢聚集团总法律顾问齐守明代表筹备组发言。他希望互联网产业版权工作委员会成立以后,有更多的互联网及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共商互联网产业版权保护大计,共享互联网产业版权保护成果,共同推动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


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常务副秘书长胡蔚蔚介绍了互联网产业版权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则。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让军介绍了前期筹备情况。(记者 徐平)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原文链接:

http://ipr.mofcom.gov.cn/article/gnxw/bq/202208/1972734.html



5.广东佛山启动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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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线上线下同步进行的形式,召开。全市商业秘密保护视频培训会,全市共500家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参加培训,拉开了针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主题培训的序幕。此举是为贯彻落实“八五”普法规划以及《佛山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要求,普及《民法典》《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宣传,更好推动市场主体主动掌握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开展创新试点工作,是有效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和创造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进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护措施。”佛山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张家其介绍了佛山市创建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强调了企业学习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表示商业秘密保护日益成为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法学博士、佛山市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龚恒超以“老龚说法之商业秘密保护”为题进行专题培训。他介绍了商业秘密的判断标准、保护范围及认定方式,就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示了企业在内部管理、对外活动中可能泄露商业秘密的各种风险,提出了企业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有利方式和保护途径,以及企业在商业秘密被侵害后有哪些救济措施。


与此同时,龚恒超还对企业内部如何做好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提出了若干有针对性建议,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企业应注意的内容作了介绍说明,为企业作出合规管理的指引,具有较强实用性、指导性。企业培训后反响热烈,表示很受益,认识到提高自身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第一批)名单中,佛山市成功入选,是广东省唯一入选的地级市。为扎实推进试点工作,佛山市专门制定《佛山市创建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并把做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培训辅导作为试点的基础性工作。


在8月5日的创建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启动会上,佛山市提出未来三年将建立2500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联络点,建立不少于1个市级基地,5个服务联盟,6个示范园区或行业,100家标杆示范企业。针对骨干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辅导培训是优化商业秘密保护环境,扩大商业秘密保护的社会认知度,树立保护商业秘密和不侵犯别人商业秘密社会共治的有力举措。(华声宇、叶洁纯、郭子宁)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原文链接:

http://ipr.mofcom.gov.cn/article/gnxw/symm/202208/1972777.html



国际资讯



1.土耳其新的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删除侵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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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关于规范互联网广播和阻止通过这些广播犯罪的第5651号法律》(《互联网法》)对电子商务网站托管内容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基本规定。根据该法,托管服务提供商的义务与责任适用一般规定,涉及某些类别犯罪的内容适用禁止访问程序。


尽管《互联网法》未对侵犯知识产权作具体的规定,但一般定义和责任提供了某些指导。根据该法,尽管托管提供商没有义务检查其托管的内容,也没有义务调查是否存在非法活动,但其有义务在被告知违法的情况下删除非法内容。


2015年,《关于规范电子商务的第6563号法律》(《电子商务法》)生效。随着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应用的普及使得有必要在该领域制定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的颁布是为了将《关于信息社会服务的某些法律方面的第2000/31号指令》转化为土耳其法律。


在《电子商务法》的初始版本中,网络中间商没有义务控制自然人和法人通过其平台提供的内容,或调查与内容以及受内容约束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的任何可疑活动或情况。


随着新《电子商务法》(第7416号法)的颁布,第9条(中间商的义务)被全面进行了修改,包括该条款的名称。此次变更后,第9条的标题改为“非法内容”。除非其他法律另有相反规定,一般原则是中间商不对其提供的内容的违法性负责。但是,如果中间商发现违法内容,有义务立即删除该内容并向有关公共机构和组织报告非法问题。


第9条第3款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主体作了具体规定:中间商有义务在权利人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信息和文件提出投诉后,撤下被投诉的产品。如果相关方对投诉提出异议,中间商将重新发布被投诉的产品。尽管投诉和异议应当包括相关当事人的明确身份和地址信息、争议产品的相关信息、产品下架原因或重新发布的必要性以及法规确定的其他问题,但补充法律的条例尚未颁布。


如果非法内容在投诉后未被删除,或者内容被证明合法但未重新发布,则中间商将被处以每次违规1万里拉至10万里拉的行政罚款。


预计该罚款将起到震慑作用,而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定将激励电子商务网站继续依法开展活动。(编译自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原文链接:

http://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lfdt/yz/qtyz/202208/1972804.html



2.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提出全面的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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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智能(AI)技术的进步,基于AI的应用已被广泛采用。与此同时,由于AI系统可能会生成人们并不需要或可能有害的结果,这引来了政策制定者越来越严格的审查。除了其他关注点外,政策制定者力求确保AI系统避免有害的偏见,而且准确、可解释并保护隐私。过去,出现在美国的这类问题会通过各种监管和州立法行动得到解决,但通常仅针对特定应用或问题。

2019年,特朗普政府发布了《关于保持美国在AI领域领导地位的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Maintaining American Leadership in AI)》,其中指示隶属于美国商务部的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NIST)“为联邦参与开发技术标准和相关工具”制定一个全方位的“计划,以支持使用AI技术的可靠、稳固和可信赖的系统”。2020年,国会指示NIST开发“AI风险管理框架”(AI RMF)。2022年3月17日,NIST发布了其AI RMF的初稿。

AI RMF草案

AI RMF草案使用三类分类法对AI特征进行分类:(1)技术特征;(2)社会技术(socio-technical)特征;以及(3)指导原则。通过这些特征,可以评估AI是值得信赖的还是有风险的。技术特征是指AI系统设计中的风险,包括准确性(accuracy)、可靠性(reliability)、坚固性(robustness)和弹性(resilience)/安全性(security)。社会技术特征是指会影响AI系统使用方式和社会认知的人类和系统性的制度和社会偏见,包括可解释性(explainability)、可诠释性(interpretability)、私密性(privacy)、安全性(safety)和偏见管理(managing bias)。指导原则是指AI系统应遵守的更广泛的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包括公平、问责制和透明度。

参考该框架,AI RMF草案列出了各组织可以采取的行动清单,以识别和减轻特定AI系统的相关风险。AI RMF草案将这些操作归纳成4个功能:映射(Map)、测量(Measure)、管理(Manage)和治理(Govern),这些功能应该被迭代地执行。

继在2022年3月召开关于AI RMF草案的公开研讨会之后,NIST发布了第一轮公众意见,这些意见来自包括谷歌、凯萨医疗机构(Kaiser Permanente)、劳工统计局、美国财产意外伤害保险协会、美国唱片业协会、美国商会和伯克利大学等在内的企业、政府部门和高等教育机构的各类利益相关方。NIST还计划在2022年10月19日至21日举办另一场研讨会,并在2022年底或2023年初发布AI RMF草案的最终版本。

美国对AI的现行立法和监管

迄今为止,美国关于AI的法规仅针对AI RMF草案所确定的风险中的一部分。目前,美国没有任何联邦层面的立法用以管理AI系统,但有来自联邦监管机构——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的监督。他们的监管范围必然是有限的。例如,FTC的规则仅限于解决歧视性和欺诈性的商业行为,EEOC则专注于在招聘和工作场所的应用中使用的AI。

在美国,至少有5个州——阿拉巴马州、科罗拉多州、伊利诺伊州、密西西比州和犹他州——已经通过了与AI相关的立法,还有十几个州正在等待立法。但到目前为止,州立法的范围也受到限制。例如,伊利诺伊州专注于监管用于就业决策的AI系统中的偏见,而阿拉巴马州的法案只是建立了一个AI咨询委员会。

即使是拟议的《欧盟AI法案(European Union AI Act)》——迄今为止提出的最全面的AI立法,也没能明确解决某些技术和社会技术风险,例如准确性、可解释性和可诠释性。而且,该法案因为缺乏根据未来发展对AI系统进行重新分类的方法而受到了批评。AI RMF为解决所有AI风险所做的努力可能会促成更全面的未来立法或监管。

AI RMF的潜在影响

尽管具有自愿性质,AI RMF本身可以通过告知普通法的注意标准(standard of care),有效地对AI系统的开发人员和用户施加法律义务。随着关于AI系统所造成损害的纠纷陆续出现,法院可能会通过AI RMF来确定是否应该采取其他措施来防止这些损害。目前,有一些使用自愿NIST框架作为注意标准的先例。2014年,NIST发布了一个自愿的网络安全框架。评论者承认它可以被采纳为注意标准。法院已经认识到它在告知注意标准方面的价值。例如,在一个有关投票权的案件中,专家证词在就适当的注意标准发表意见时援引了NIST的网络安全框架。遵守网络安全框架还是解决2020年雅虎数据安全漏洞集体诉讼的一个条件。未来,在关于AI系统的诉讼中,AI RMF很可能被类似地用于建立注意标准。

目前,AI RMF可以帮助相关组织解决适用于AI系统的各种新出现的法律要求,并为未来的全面监管做好准备。2020年发布的NIST隐私框架也起到了类似的作用。在隐私框架发布时,仅有《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E.U.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和《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隐私法(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是有效的重要数据隐私法。从那时起,美国超过60%的州已经在考虑或通过了新的隐私法规。隐私框架帮助各组织预测并跟上了隐私法的立法浪潮。随着AI监管沿着类似的轨迹向前发展,AI RMF可能会成为相关组织跟上快速发展的法律环境的有用工具。(编译自www.quinnemanuel.com)

翻译:程昱 校对:罗先群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原文链接:

http://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lfdt/mj/qtmj/202208/19727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