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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资讯
1.形成更多符合产业需要的高价值专利
2.以锐意改革姿态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
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公开征集战略性产业集群企业专利导航服务需求的通知
4.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开展发明专利申请批量预审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5.关于预审管理平台启用“双因子”认证的通知
国际资讯
1.新加坡就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管理框架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2.美上诉法院撤销对考克斯10亿美元损害赔偿裁决并下令重审
国内资讯
1.形成更多符合产业需要的高价值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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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印发《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
科技创新绝不仅仅是实验室里的研究,而是必须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当前,高校和科研机构创新日益活跃,但同时,一部分创新成果与产业需求结合还不够紧密,专利转化运用存在一些难点堵点,需要着力加以解决,从而进一步支撑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将“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作为首要任务。为落实该部署,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等8个部门联合印发了《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从盘活存量和做优增量两方面发力,在与企业有效对接的基础上引导高校和科研机构形成更多符合产业需要的高价值专利。
“盘活存量”挖掘潜在市场价值
《工作方案》强调:力争2024年底前,实现全国高校和科研机构未转化有效专利盘点全覆盖,2025年底前,加速转化一批高价值专利,加快建立以产业需求为导向的专利创造和运用机制,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产业化率和实施率明显提高,努力促进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高价值专利对创新主体利用市场机制展开产业化活动意义重大。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的手段是盘点,目的是盘活,能够通过多角度多环节的专业工作,对高校院所的现存专利价值予以详细确认,以便优化配置专利产业化资源,在明确、合理的时间周期内,激活专利服务产业创新发展的作用,为我国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支撑。”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刘海波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工作方案》要求,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下称综合服务平台)根据高校和科研机构现行有效的存量专利构建存量专利基础库。该平台将提供数据汇集、分类整理、分析匹配、跟踪反馈等服务支撑,向各方推送共享相关数据。
同时,方案强调了由供需两端分别对存量专利的产业化前景进行评价,即首先由供给端的高校院所对自有存量专利进行“自评”,再由需求端相关领域的企业从市场的角度进行“他评”,强化市场导向,以提高存量专利产业化前景评价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清华大学技术转移研究院院长王燕认为,盘活存量,评估是基础。高校应对存量专利进行全面梳理和盘点,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存量专利筛选评估机制;盘点时,高校应按照《工作方案》,综合考虑技术成熟度、应用场景、产业化前景等因素,充分发挥发明人、校内管理部门、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优先盘点重点产业、优势学科的发明专利。
就企业对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利的“他评”,刘海波表示,企业是专利产业化的主力军,上规模、可重复的生产经营活动离开企业无从谈起,因此,对于高校和科研机构筛选出的可转化专利,必须高度重视企业就其产业化前景的评估和反馈工作,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形成良性闭环互动,并以此机会和模式把我国的产学研融合创新推向新阶段。
“做优增量”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存量专利是动态形成的,新申请、新授权专利的不断涌现,又将转化为新的存量专利。必须从源头上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做优专利增量,才能从根本上盘活存量专利,做到新增一批、转化一批,避免“前清后欠”。
《工作方案》要求,高校和科研机构要在综合服务平台上及时关注并接收企业对可转化专利的评价反馈信息,一方面,根据企业评价反馈的技术改进需求,配合企业共同开展专利技术的验证、中试等工作,对相关专利技术进行优化改进,提升专利产业化的成功率;另一方面,围绕企业反馈的产学研合作需求,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原创技术等重点需求,以问题为导向,与企业联合攻关,开展订单式研发和投放式创新,产出和布局更多符合产业需求的高价值专利。
“坚持产出高价值专利是做优增量、强化专利产业化的‘源头活水’。高校和科研机构既要面向企业需求推出高价值专利,实现面向经济主战场的战术目标;也要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创造高价值专利,实现承载国家需要的战略目标。”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副所长李先锋举例,该所通过与企业围绕产业需求开展联合研发,推进需求导向的技术创新,共同参与重大项目攻关,注重相关领域高价值专利导航与布局,推动了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同时《工作方案》要求,在政策方面,突出专利质量和产业化导向,出台有利于转化的政策制度,清理不利于转化的政策制度,将专利转化效益纳入高校和科研机构学科评价、机构评估、项目评审、人才评价、职称评定等评价指标。
“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会进一步强化‘不转化就是最大浪费’的专利价值观,有力引导高校院所的研发人员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快速调整研发和知识产权工作定位,瞄准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产业需求,开展有组织的科技攻关,部署有竞争力的专利组合,切实打通产业链、资金链、价值链和专利链,为新质生产力的加快形成和发展筑牢知识产权阵地。”刘海波说。
来源:知识产权报
记者:吴珂
来源:广东知识产权 公众号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fAOzx8X_qRpJnUJFJvVUNA
2.以锐意改革姿态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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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和运行,既是中国司法改革成果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建设的坚实基础。法庭试点运行五年来,不负众望,整体运行良好,在激励科技创新、维护公平竞争、服务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
当前,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世界各国纷纷变革自身的知识产权体制和司法制度,以确保其更加适应知识社会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国家需求。
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继设立;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完善上诉审理机制”。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下,我国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建设正在以锐意改革创新的姿态,不断得到健全和完善。
2019年,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上诉案件,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开始运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和运行,既是中国司法改革成果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建设的坚实基础。法庭试点运行五年来,不负众望,整体运行良好,在激励科技创新、维护公平竞争、服务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2022年,中国科协、中国法学会对法庭试点第三方评估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致认为,法庭试点工作成效显著,集中彰显了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制度优势,基本实现了党中央决定设立法庭时提出的预期目标。法庭成立五周年发布的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以及2023年年度报告、裁判要旨,进一步充分证明,党和国家批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决策和部署,是完全正确的。
一是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公平竞争成效明显。五年间,法庭依法审结各类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15710件。审理了“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砖瓦协会”横向垄断协议案、“无线吸尘器”发明专利侵权案等一大批标杆性案件,为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维护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扩大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保障。二是裁判规则体系不断健全。法庭主导起草全面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司法解释,负责起草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稿,参与制定其他多部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持续加强对下监督指导,通过每年发布年度报告、裁判要旨、典型案例,强化发改案件分析指导,建立条线通报反馈机制等措施,促进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更加明确和统一。三是审判体制机制日益完善。法庭已初步形成专业化审判体系,加强侵权确权程序衔接,优化案件两审程序衔接,加强各地关联诉讼统筹,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健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注重科技赋能审判。202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法庭受理案件范围作出优化调整,进一步完善法庭职能定位,更有利于发挥其专而精的优势,更有助于发挥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作用。四是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五年来,法庭公正高效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推动我国日渐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之一。同时,法庭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治理,深入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法庭法官参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法官专利案件管理国际指南》等三项工作分别入选当年度“中国法治国际传播十大典型案例”,进一步提升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诚然,作为司法改革的新生事物,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试点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目前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机构性质与职责使命不相匹配。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与其承担的繁重任务、重大使命不相适应,且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和垄断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飞跃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与我国基本诉讼制度不尽相符,国际社会也少有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承担大量上诉案件审判工作的例子;二是人案矛盾突出。五年来,法庭法官受案量年均增长27%,2023年法官人均受案数量140.4件,结案82.3件,远超法庭试点设立时的测算基数,人案矛盾日益突出,直接影响审判质效;三是基础保障相对不足。法庭从设立以来,一直临时借址办案办公,有关条件保障也与其肩负的职责使命不相称。
纵观当下,进一步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势在必行,这是健全新型举国创新体制和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自上世纪六十年代起,德、美、俄、英、日、韩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创新型国家纷纷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均采取“国家层面、高等法院、二审层级、统一管辖、专利为主”的设立思路和运作模式。这些专门法院充分发挥集中审理和专业判断优势,促进了本国技术经济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特别是2023年6月份,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正式运行,其在专业人才、审理效率、效力范围等方面优势十分明显。在全球三大主要经济体和中美欧日韩五大知识产权法域中,只有我国尚未建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长此以往,在世界科技创新和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格局中我国将处于越来越被动的局面。
综合考虑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需求和现行法律框架、机构编制政策,参考借鉴国际主流做法,下一步,我们应该巩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试点成果,持续深化改革,及时设立独立建制的高级法院层级的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在现行党的领导体制和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下运行,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和审判监督,既实现在国家层面统筹参与全球科技创新和国际知识产权治理,又可以为最高审判机关作出司法表态留有回旋余地;既进一步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理顺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执行机构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关系,又可以更好地服务保障科技自主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公平竞争,更高效地参与国际合作竞争。进一步深化改革,必将进一步扩大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有效助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有力提升我国核心竞争力,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易继明(作者系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广东知识产权 公众号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ssZE8kaCXIYmDm1iEe5yaw
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公开征集战略性产业集群企业专利导航服务需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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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专利导航机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指导,助力我省战略性产业集群特别是重点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拟面向战略性产业集群企业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公益服务,现公开征集广东省内战略性产业集群企业专利导航服务需求。
一、专业服务内容
(一)保护中心与企业建立业务对接机制,指导企业开展专利导航、高质量专利培育与布局,提高企业专利申请质量。
(二)围绕企业科技创新产品与所属细分行业开展专利导航服务,为企业的产品研发、风险预警、高质量专利布局提供参考意见,形成专利导航报告一份。
二、征集对象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是在广东省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企业属于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三)2024年企业发明专利计划申请量不低于5件。
(四)产品领域属于新一代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与健康、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的企业优先。
三、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企业专利导航服务需求征集表》(见附件);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其他
本次公开征集将选择一批龙头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企业进行相关专利申请所需费用自行承担。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组织资格审查和评审,确定入选企业名单。
请符合条件的意向企业,于3月29日前提交申报材料,电子件(可编辑版word及盖章扫描PDF版)发送到邮箱:zqt@gippc.com.cn;盖章纸件邮寄到:广州市黄埔区创新大厦C3栋三楼,联系电话:020-31601562。
附件: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企业专利导航服务需求征集表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3月8日
来源:广东知识产权 公众号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qK1CnbdJlfiAdz5FYoZxMQ
4.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开展发明专利申请批量预审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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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备案主体:
为引导创新主体围绕创新链和产业链实施高价值专利布局,发挥专利预审对“卡脖子”技术、重大项目的支撑作用,有效服务广东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广东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要求,开展发明专利申请批量预审审查试点工作。
一申请批量预审条件
(一)申请人应在广东保护中心完成预审服务主体备案,且在上一年度未被认定有非正常申请行为,批量预审需求强,工作配合度高。
(二)发明专利预审申请符合广东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基本条件;同一批次预审案件申请技术领域比较接近,或者属于创新链和产业链上技术相关联的系列专利预审申请。
(三)同一批次内发明专利预审案件申请数量不低于5件。
二工作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批量预审服务请求书》及5件以上发明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文件;
(二)广东保护中心对请求批量预审的专利申请进行预审,并根据需要开展技术交流、面对面预审等服务;
(三)专利预审申请经广东保护中心批量预审合格后,备案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同一批次的专利申请同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交。广东保护中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系统中对预审通过且符合批量预审要求的案件进行“加快”标注。
三提交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案件提交系统,提交专利申请批量预审请求。登录提交系统后,通过“主体行为管理”模块下的“自主提交文件”子模块提交《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批量预审服务请求书》(加盖公章)及相关发明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文件。
四注意事项
(一)试点时间为2024年3月—2024年12月。广东保护中心视情况对提交批量预审请求的专利预审申请以电话讨论或会晤等方式开展技术交流,请积极配合。
(二)请求人应当建立内部遴选机制,择优提交高质量发明专利批量预审请求,对于质量不高的当年不再接收批量预审申请。
(三)广东保护中心对批量预审审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如有疑问,请拨打专利预审咨询电话020-31608608。
附件: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批量预审服务请求书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3月5日
来源:广东知识产权 公众号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kyPekDODWgrFfe0hAviylw
5.关于预审管理平台启用“双因子”认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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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申请主体、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保障申请主体的切身利益及信息安全,加强对申请主体及代理机构身份真实性的核实。近期,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佛山保护中心”)将对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案件提交系统(以下简称“预审管理平台”)账号密码登录方式进行升级,升级后将启用“双因子”认证策略,即申请主体及相关代理机构登录预审管理平台时须同时输入账号密码以及手机短信动态验证码,方可正常登录使用预审管理平台。预审管理平台将分三阶段启动双因子认证相关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
预审管理平台用户自主确认安全手机:2024年3月22日17:00前,用户应在预审管理平台的“主体信息管理→主体信息变更”中修改/确认手机号为预审管理平台管理员本人的安全手机号码。具体操作指引参见附件,或前往预审管理平台“下载中心”下载。
第二阶段
佛山保护中心集中审核用户手机号变更情况:2024年3月29日17:00前,完成所有申请主体及代理机构管理员手机号变更的审核。
第三阶段
正式启用“双因子”认证:2024年3月29日18:00-20:00,预审管理平台暂停服务,上线“双因子”认证相关功能。2024年3月29日20:00起,预审管理平台恢复正常服务,正式启用“双因子”认证。
请各申请主体及代理机构务必重视此次预审管理平台管理员安全手机号码确认工作,避免后期影响预审管理平台正常登录及预审业务办理。与此同时,用户在提交预审案件过程中,应妥善保管账号、密码、手机号及短信验证码,确保账户安全性,防范泄密风险。
特此通知。
附件:预审管理平台提交端手机号更改操作指引
扫描上方二维码下载操作指引
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3月6日
来源: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微信
来源:广东知识产权 公众号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pTTnhphHoEpyYP7TlT13dQ
国外资讯
1.新加坡就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管理框架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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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信息通信媒体发展局(IMDA)正在就其《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人工智能模型管理框架》草案征求公众意见。该机构邀请国际社会在公众咨询期内提交反馈意见。
该框架草案由IMDA与其子公司人工智能验证基金会(AI Verify Foundation)合作制定,共概述了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问题的九个不同维度及相应的建议。
这九个维度分别是问责制、数据、可信的开发和部署、事件报告、测试和保证、安全性、内容来源、安全和协调研发以及用于公共利益的人工智能。
在数据方面下,该框架草案中写道:“数据是模型开发的核心要素。它对模型输出的质量有重大的影响。因此,提供给模型的数据很重要,并且需要确保数据的质量,例如通过使用可信的数据源。在使用数据进行模型训练可能会引起争议的情况下,例如使用个人数据和版权材料,那么提供业务清晰度、确保公平对待并以务实的方式进行处理也同样很重要。”
新加坡知识产权从业人士乔治.黄(George Hwang)表示:“图像生成系统DALL.E进入市场已经超过3年,聊天机器人ChatGPT上市也有一年多的时间,IMDA在此时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人工智能管理框架》征求国际反馈是十分及时的。它引起了利益相关者的讨论,不仅包括人工智能技术的生产者,还有其用户。由于几乎每个人都可能是大型语言模型的用户,因此这意味着每个人的参与,而不仅仅是行业和企业。”
然而,该专业人士也表达了对该框架草案的担忧。据他介绍,版权涉及到所有权、利用和回报问题。同时,该框架草案涉及人工智能的发展。
他指出:“在讨论如何管理人工智能时,我们需要决定它所涉及的层面和影响。我们需要问问我们是在监管人工智能的发展还是人工智能本身。”然后,他概括介绍了人工智能的版权问题:
人工智能开发人员在训练人工智能时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时是否发生侵权行为;
有效性——机器创作的作品是否可以获得版权;
所有权——如果人工智能拥有作品的所有权,那么谁将拥有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并行使其权利?是人工智能的所有者还是向人工智能发出指令的人,特别是在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并非所给出指令可预见的结果的情况下?
“该模型框架并没有直接解决这些版权问题。负责任的使用是否需要事先获得所有用于培训的版权材料的许可?”他解释道,该框架草案只是企业自愿采用的指导方针,缺乏任何执行机制。相比之下,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则采取了监管的方法,强调问责制、透明度和合乎道德的人工智能使用。不过,这些原则并没有直接解决人权问题或潜在的人工智能滥用问题。
他继续解释道:“但是,我们正在解决人工智能的发展问题,或者更确切地说,将人工智能作为一种产品。”并强调人工智能是人类使用的软件,因此是中性的。“问题是,是否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人工智能的使用——而不是它的研发——可能导致明显的直接和即时的伤害,例如‘曼哈顿计划’或‘塔斯基吉梅毒研究’?如果有,那么问责制原则应该划出一条明确的红线,说明何时应该停止发展。”
与新加坡的国家人工智能战略保持一致,该框架草案是对《人工智能模型管理框架》2019年和2020年版本的更新,这两个版本都涵盖了传统人工智能。(编译自www.asiaiplaw.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原文链接:
http://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gfgd/202402/1984354.html
2.美上诉法院撤销对考克斯10亿美元损害赔偿裁决并下令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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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消息,美国第四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考克斯通信公司(简称“考克斯”)的10亿美元盗版赔偿金的裁决。虽然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仍需对盗版用户承担责任,但替代侵权的裁决结果已被推翻。鉴于这些新的结论,新的审判将会确定适当的损害赔偿金额。
2019年底,考克斯在与包括索尼公司和环球公司在内的主要唱片公司的法律斗争中败下阵来。
经过为期两周的审判,弗吉尼亚州的陪审团认定考克斯应对其盗版订阅用户的行为负责。该公司未能切断反复侵权者的连接,并被命令支付10亿美元的赔偿金。
考克斯对这一结果感到非常失望,随后请求法院撤销陪审团的裁决并直接对该案件作出决定,认为应该降低这“令人震惊的巨额”损害赔偿金。然而,法院驳回了这两项请求并维持了原来的损害赔偿裁决。
尽管遭遇了挫折,考克斯并没有放弃。该公司认为,地区法院的裁决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来说是一场灾难。该公司还警告称,如果这一裁决成立,将对公众产生巨大影响。
考克斯提起上诉
2021年,这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将此案件提交至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希望该法院能够推翻下级法院的裁决。据该公司的律师称,“音乐行业正在通过这些诉讼在互联网上发动战争”。
整个争议是围绕着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盗版用户方面的法律义务展开的。根据法律,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必须采取并合理实施一项政策,允许权利所有人在适当的情况下终止反复侵权者的账户。
音乐公司认为考克斯没有做到这一点。因此,该公司应为替代和共同侵犯版权承担责任。
虽然陪审团此前裁定考克斯应对这两种类型的次级版权侵权负责,但考克斯认为这是错误的。该公司争辩称,包括替代责任在内的一些问题在案件提交陪审团之前就应作出对其有利的决定。
上诉法院推翻替代责任裁决
在重新审理该案件并对证据进行评估后,上诉法院在近日作出的裁决中作出部分有利于考克斯的决定。法院的结论是,考克斯不需对订阅用户的盗版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因为它没有直接从盗版活动中获利。
地区法院此前裁定考克斯应负有责任,其结论是该公司从不终止反复侵权者的账户中获利,这使该公司能够继续收取每月的订阅费。上诉法院对此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为了确定责任,应该有证据证明考克斯从报告的版权侵权行为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根据上诉法院的说法,该案件的情况并非如此。
上诉法院指出:“因此,为了证明替代责任,索尼公司必须证明考克斯从其订阅用户对原告受版权保护的歌曲的侵权下载和传播中获利。索尼公司没有证明这一点。”
地区法院此前曾裁定,考克斯应对未能终止每月支付订阅费的订阅用户的账户而承担责任,而考克斯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并在决定是否终止账户时考虑了月度订阅费的问题。
上诉法院认为,这些理由还不够充分,因为侵权活动与经济利益之间没有直接联系。
上述法院在裁决中写道:“即使是反复侵权者,继续支付互联网服务的月度费用也不是直接从版权侵权行为本身获得的经济利益。”
“正如考克斯所指出的那样,无论用户在网上做什么,他们都会为他们的互联网访问支付固定的月度费用。事实上,即使所有订阅用户都停止了侵权行为,考克斯也会收到相同的月度费用。”
吸引盗版者和分级付费论点
音乐公司还认为,通过考克斯提供的服务实施盗版对潜在的盗版者具有吸引力,因为有证据表明,考克斯网络上超过10%的流量可能与盗版有关。
这一论点并没有说服上诉法院。该法院指出,人们并不只使用互联网连接来盗版,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订阅者更喜欢考克斯而不是其他服务提供商。
“考克斯的订阅用户出于各种原因需要互联网,无论他们是否可以侵权,这一点不存在争议。索尼公司没有发现确定的证据可以证明任何侵权用户购买互联网访问服务是为了能够侵犯受版权保护的音乐。”
该裁决补充道:“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客户选择考克斯的互联网服务,而不是竞争对手的互联网服务,是因为对考克斯对侵权行为的宽松处理有任何了解或期望。”
同样,音乐公司关于盗版者支付了更高级别的带宽费用的论点也被驳回了。
“索尼公司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能够表明客户被考克斯的互联网服务所吸引,或者因为有机会侵犯原告的版权而支付更高的月度费用。”
共同侵权责任依然存在
第二种责任理论涉及共同侵犯版权。在此案中,音乐公司必须证明考克斯“知晓”如果继续向特定用户提供互联网服务,他们可能会出现盗版行为。
上诉法院认为,有足够的证据可以得出这一结论。因此,关于共同侵犯版权的裁决维持不变。
“陪审团看到的证据表明,考克斯知道在其网络上发生了反复侵犯版权的具体情况,考克斯追踪到这些情况涉及的具体用户,并且选择继续向这些用户提供每月访问互联网的服务——尽管考克斯认为在线侵权行为会继续下去——因为该公司想要避免收入损失。”
10亿美元赔偿命令撤销
上诉法院的结论是一个喜忧参半的结果,这可能会引发进一步的上诉,同时也对先前确定的损害赔偿产生了影响。
鉴于这些新的发现,上诉法院认为陪审团作出的10亿美元损害赔偿裁决不能成立。取而代之的是,该裁决被撤销,该案件必须进行重新审理才能确定损害赔偿的规模。
考克斯仍需承担部分责任,侵权作品的数量也保持不变。然而,法院认为,考虑到新的情况,陪审团本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我们已经推翻了关于替代责任的裁决,因为考克斯没有直接从其订阅用户的侵权中获利。如果没有这个法律上错误的认定,至少陪审团对这些损害赔偿因素的评估可能会有所不同。”
上诉法院最后总结道:“因此,我们撤销了损害赔偿金,并发回重审以对损害赔偿进行新的评估。”(编译自torrentfreak.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原文链接:
http://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ajzz/bqajzz/202402/1984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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